本案系黑恶案件,异地关押从会见就比较困难,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后才会见到,通过当事人的口述,以及后期对案件的阅卷,本人对其中指控的敲诈勒索罪,认为证据不足达不到指控的标准,其中最主要的受害人无任何的笔录。在一审开庭前和审判长多次沟通,一审只是把69万的金额改为32万,但依然做出了有罪判决,该罪判处十年六个月。通过一审期间的大量阅卷和笔录,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,本案得到了中院的重视。二审做出了开庭审理(一般涉黑涉恶都是书面审理),二审听取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并采纳,做出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,指控不成立。